民法典简明读本
二 O 二一年六月
一、民法典核心精神
坚持主体平等、保护财产权利、便利交易流转、维护人格尊
严、促进家庭和谐、追究侵权责任。
二、总则部分
1.调整对象
平等主体(自然人、法人、非法人组织)之间的人身关系和
财产关系。
2.基本原则
平等、自愿、公平、诚信、守法与公序良俗、绿色原则。
3.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
1)自然人始于出生、止于死亡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、承
担民事义务;
2)胎儿有权继承遗产、接受赠与(条件是娩出时为活体);
3)年满 18 周岁为成年人、不满 18 周岁为未成年人;
4)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:
——成年人;
——年满 16 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
未成年人;
5)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:
——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;
——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;
6)无行为能力人包括:
——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;
——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。
4.无/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: 3
1)未成年人的监护人:
——父母;
——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
——兄、姐;
——其他经村(居)委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;
——上述情形均不具备的,由民政部门或居住地具备条件
的村(居)委担任监护人;
2)成年人的监护人:
——配偶;
——父母、子女;
——其他近亲属;
——其他经村(居)委或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。
——上述情形均不具备的,由民政部门或居住地具备条件
的村(居)委担任监护人。
5.法人
依法成立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。
法人包括营利法人、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。其中,特别法
人包括:机关法人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、城镇农村的合作经
济组织法人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。
6.非法人组织
不具有法人资格,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
组织。
非法人组织包括: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、不具有法人资
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。
7.民事权利主要有:
1)所有民事主体均享有的权利: 4
——财产的平等保护权;
——物权(不动产、动产以及征收征用补偿权);
——债权;
——知识产权;
——股权、其他投资性权利;
——依法享有的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等方面的权益。
2)自然人还享有下列权利:
——人身自由、婚姻自主权、继承权;
——一般人格权:人格尊严、自我决定权、公开权;
——具体人格权: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健康权、
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、个人信息权等;
3)法人、非法人组织还享有下列人格权:
——名称权;
——名誉权和荣誉权。
8.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:
1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2)意思表示真实;
3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9.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:
1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;
2)互为虚假的意思表示;
3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;
4)违背公序良俗;
5)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10.可请求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:
1)重大误解; 5
2)受欺诈;
3)受胁迫;
4)因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被人利用而显失公平。
11.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:
1)停止侵害;
2)排除妨碍;
3)消除危险;
4)返还财产;
5)恢复原状;
6)修理、重作、更换;
7)继续履行;
8)赔偿损失;
9)支付违约金;
10)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;
11)赔礼道歉;
12)惩罚性赔偿(限于有法律明确规定)。
12.下列情形原则上不承担民事责任:
1)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;
2)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;
3)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;
4)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。
13.自助行为
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情况紧急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
护,可在必要范围内扣留侵权人的财物,并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
关处理。
14.诉讼时效 6
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,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及义务
人之日起 3 年内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;但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
(自权利实际受损之日起算)。
三、物权部分
1.不动产登记
1)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以外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
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(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),才发生法律
效力。
2)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保管,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
据。不动产权属证书(如房产证)是发给权利人的享有物权的证
明。二者不一致的,以前者为准。
3)日常生活中,为防止“一房二卖”,签约后买方可以申
请办理预告登记,并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。
2.所有权
对不动产、动产所享有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、集体所有权、私人所有权。
3.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:
1)矿藏、水流、海域、无居民海岛、城市的土地、无线电
频谱资源、国防资产;
2)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等自然资源(法律明确
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);
3)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下列财产:
——文物;
——铁路、公路、电力设施、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
设施; 7
——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野生动植资源。
4.下列财产属于集体所有:
1)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
地、滩涂;
2)集体所有的建筑物、生产设施、农田水利设施;
3)集体所有的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体育等设施;
4)其他不动产和动产。
5.私有财产包括:
1)合法收入;
2)房屋、生活用品;
3)生产工具、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。
6.不动产、动产的善意取得:
1)转让人无权处分了他人的财产;
2)买受人是善意,且以合理价格买受;
3)不动产已登记,动产已实际交付;
4)善意买受人取得物权,原所有权人向转让人请求损害赔
偿。
7.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:
1)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,享有所
有权;
2)业主对楼道、物业服务用房、建筑区划内道路等共有部
分,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
8.小区车位、车库的归属与使用:
1)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
开发商与业主约定,可以出售、附赠给业主,也可以出租。但上
述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; 8
2)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
属于业主共有。
9.居改非
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,除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
约外,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。
10.居住权
1)居住权是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,对另一方当事人的
住宅享有的占有、使用的权利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2)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居住权合同,
并应办理登记手续。
3)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
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
11.土地承包经营权
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等
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,有权从事种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
等农业生产。
12.土地经营权
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、入股或者其
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。
13.相邻关系
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
助、公平合理。
14.共有
1)包括按份共有(共有人之间有明确的份额划分)与共同
共有(不区分份额);
2)共有人之间对上述两类共有关系没有约定,或约定不明9
确的,视为按份共有;但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,为共同共有。
15.担保
1)用于抵押的财产包括动产、不动产,但下列财产不得用
于抵押:
——土地所有权;
——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(法律
另有规定除外);
——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机构等公益单位的教育设施、医
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;
——权利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,被依法查封、扣押、监管
的财产,以及法定不得抵押的财产。
2)用于质押的财产包括动产、汇票等票据、债券、存款单、
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或股权、应收账款等;
3)用于留置的财产为动产。
四、合同部分
1.合同的订立
1)要约。一方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内容具体明确,并且表
明一旦对方承诺,自己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;
2)承诺。接受方做出的同意要约(必须是全部内容)的意
思表示。承诺按期到达对方,合同即成立,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
人另有约定除外。
2.格式条款
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
合同条款(为便于交易,厂家或商店大量使用格式条款)。
1)格式条款中的权利义务必须公平; 10
2)提供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责、减轻其责任
等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,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;
3)提供方不合理地给自己免责、减责,或者加重对方责任、
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格式条款无效;
4)提供方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的,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没
有理解相关条款的,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。
3.免责条款
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下列情形,一方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:
1)合同履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;
2)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。
4.合同的履行
1)约定必须信守原则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
的义务;
2)诚信原则,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
惯,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;
3)绿色原则,应当避免浪费资源、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。
5.重大情事变更
1)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
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
显不公平的,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,
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
解除合同;
2)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,根据
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6.合同的解除
1)协商解除。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; 11
2)约定解除。事先约定的条件具备时或事由发生时,合同
解除;
3)法定解除:
——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;
——未到履行期,对方就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
愿意履行主要债务(即预期违约);
——到了履行期,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经催告后在合
理期限内仍未履行;
——到了履行期,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
行为,使整个合同目的落空(根本违约)。
7.违约损害赔偿
1)补偿性损害赔偿:
——赔偿实际损失规则: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
的损失,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(期待利益);
——可预期损失规则: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
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;
2)惩罚性损害赔偿:限于欺诈等特殊情形;
3)与侵权责任的竞合:
——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、财产权益,受损害一方可以
选择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;
——对于违约行为侵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受
损害一方可以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。
8.定金与违约金
1)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%,超过的部分不产生
定金的效力;
2)当事人履行合同的,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; 12
3)交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,无权要求返还,收受定金
一方根本违约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;
4)交付的违约金相对于实际损失,多退少补;
5)交付的定金少于实际损失的,对方可以要求追加赔偿。
五、人格权部分
1.人格权不得放弃、转让或者继承。
2.对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:
1)要求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消除影响、恢复
名誉、赔礼道歉的,不受 3 年诉讼时效的限制;
2)要求损害赔偿的,应在 3 年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。
3.人格利益的商业利用权(公开权):
对姓名、名称、肖像等,可以许可他人使用,但依法或根据
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。
4.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:
死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、隐私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,
配偶、子女、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相关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5.人体捐献
1)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
细胞、人体组织、人体器官、遗体;
2)前述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立遗嘱;
3)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,死后其
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。
6.禁止性骚扰
1)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文字、图像、肢体行为等方式
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承担民事责任。 13
2)机关、企业、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、受理投
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,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实施性
骚扰。
7. 姓名权
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,但下列情形可以选取第三姓:
1)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(如跟祖母或外婆姓);
2)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;
3)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。
8.对他人肖像权的合理使用(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):
1)为个人学习、艺术欣赏、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在必
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;
2)为实施新闻报道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
人的肖像;
3)为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、使用、
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
4)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
像权人的肖像;
5)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,制作、使用、
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。
9.隐私与个人信息:
1)自然人享有隐私权,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
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;
2)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
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;
3)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
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,包括自然人的姓名、14
出生日期、身份证件号码、生物识别信息、住址、电话号码、电
子邮箱、健康信息、行踪信息等;
4)国家机关、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
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,应当予以保密,
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。
六、婚姻家庭部分
1.婚姻制度、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
1)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;
2)保护妇女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;
3)禁止包办、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,禁止借婚
姻索取财物;
4)禁止重婚,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;
5)禁止家庭暴力,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;
6)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;
7)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
8)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,双方都有使用各自姓名的
权利,双方都有参加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,另一
方不得加以限制或者干涉;
9)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
权利,共同承担相应义务;
10)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;
11)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;
12)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
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2.亲属 15
1)亲属包括:配偶、血亲和姻亲;
2)近亲属包括: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
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;
3)家庭成员包括: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
亲属。
3.结婚
1)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
岁;
2)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;
3)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
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,予以登记,发给结婚证。完成结婚登记,
即确立婚姻关系。未办理结婚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。
4.夫妻的财产归属:
1)夫妻可以书面约定财产(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
财产、婚前财产)的归属:
——归各自所有;
——归共同所有;
——或者部分各自所有、部分共同所有。
2)夫妻没有约定的,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(限于婚姻
关系存续期间所得,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):
——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——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——知识产权的收益;
——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(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
方的除外)。
3)夫妻没有约定的,下列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: 16
——一方的婚前财产;
——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
——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
——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。
5.夫妻的债务
1)共同债务:
——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;
——一方所负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;
—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
要所负的债务。
2)个人债务:
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
活需要所负的债务。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
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。
6.协议离婚
1)协议离婚的条件:系自愿离婚,且已签订书面离婚协议,
就子女抚养、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;
2)离婚冷静期: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,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,任何一方不
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前述冷静
期届满后 30 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
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7.诉讼离婚
1)下列情形应当先调解,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
应当准予离婚:
——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 17
——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——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—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—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;
2)下列情形应当直接准予离婚:
——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;
—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
离婚诉讼的。
8.离婚的补偿与赔偿
1)补偿: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
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;
2)赔偿:因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家庭家庭暴力、虐待或遗
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另一方承
担损害赔偿。
9.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:
1)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
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;
2)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
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
3)父母有教育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,未成年子
女造成他人损害的,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
4)父母与子女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;
5)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离婚、再
婚以及婚后的生活,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
变化而终止;
6)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; 18
7)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
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;
8)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应当负担未成
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。
七、继承部分
1.继承的开始
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
2.遗赠抚养协议
1)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,由后者承担生
养死葬的义务,享有受遗赠的权利;
2)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赠、遗嘱继承。
3.遗嘱
1)遗嘱可以是自书遗嘱、公证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录音录像
遗嘱、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等形式,其中后 3 种形式的遗嘱必
须有 2 名以上有见证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;
2)遗嘱中,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
数人继承(遗嘱继承),也可以将遗产赠与国家、集体或法定继
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(遗赠);
3)遗嘱可以撤回或变更,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
一份为准;
4)下列遗嘱无效:
——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;
——受欺诈、胁迫所立;
——伪造;
——篡改遗嘱的,篡改的部分无效。 19
5)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
必要的遗产份额。
4.法定继承
1)下列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:
——没有立遗嘱的;
——虽有遗嘱但无效的;
——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,或者丧失相关权利的;
——遗嘱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;
——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。
2)法定继承下继承权男女平等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——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——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5.无人继承/受遗赠的遗产
1)归国家所有,用于公益事业侵权责任:
2)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,归集体所有。
八、侵权责任部分
1.归责原则
1)过错责任。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承担
侵权责任,如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理;
2)过错推定责任。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不能证明自己没有
过错的,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如机动车与行人、非机动车驾驶
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理;
3)严格责任。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,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
均应承担责任,例如产品生产者对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。
2.未成年人侵权的,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职工因执行工作20
任务侵权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
3.损害赔偿范围
1)造成人身损害。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
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
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
造成死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。
2)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。原则上按照被侵权人
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。
3)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。承担精神损害
赔偿。
4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
造成严重精神损害(如损害个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)。承担
精神损害赔偿。
5)侵害他人财产。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
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失,支付赔偿。
6)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。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
应的惩罚性赔偿。
4.自甘风险
1)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
为受到损害的,不得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,但对方有故意或者重
大过失的除外;
2)活动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侵权责任。
5.教育等领域的侵权
1)不满 8 周岁,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
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(如地板过滑不慎摔伤),教育机构应
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除外; 21
2)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,在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
受到人身损害,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承担侵权责
任;
3)上述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第三人
人身损害的(如小朋友之间推搡致伤),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
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6、劳务、帮工中的侵权
1)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(如保姆晾衣时杆
子脱落,砸坏楼下居民的财物),由雇主(被帮工人)承担侵权
责任;
2)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(保姆拖地时
不慎摔倒致伤)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;
3)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,有权请求接
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。
7、医疗侵权
1)医疗机构未尽下列义务,致患者损害的应当赔偿:
——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;
——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的,应当及时具
体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并取得其明确同意(因
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
见的,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);
——医务人员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;
2)医疗机构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:
——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,
且医方无过错;
——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22
到合理诊疗义务;
——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;
3)医疗机构下列情况下应先行偿付后再向责任人追偿:
——因药品、消毒产品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;
——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。
8.饲养动物侵权
1)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
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
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;
2)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
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证明损害是对方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
责任;
3)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,应当承担
责任。
9.出借机动车
1)租赁、借用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
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
2)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
应的赔偿责任。
10.高空抛(坠)物
1)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
2)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
用人给予补偿(但相关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);
3)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
施的,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。
11.堆放物 23
倒塌、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,堆放人承担责任(能证
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)
12.道路物品
1)在公共道路上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
人损害的,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;
2)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,但能证明已经尽到清
理、防护、警示等义务的除外。
13.林木责任
因林木折断、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,林木所有
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,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
14.英雄烈士
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
利益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
15.见义勇为
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:
1)由侵权人承担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(酬谢性
质);
2)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的,见义勇为
人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(责任性质)。
16.网络侵权
1)通知。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,权利人有权
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、屏蔽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,同
时必须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、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;
2)转送及采取必要措施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前述
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,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
施,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,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24
担连带责任;
3)错误通知的责任。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
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,原则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
4)反通知。被投诉的网络用户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
不存在侵权的声明,同时必须提供相关初步证据及本人真实身份
信息;
5)转送及权利告知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声明转送
权利人,并告知其有权投诉或起诉;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
投诉或起诉的通知的,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;
6)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自己的网络
服务侵权(主要是侵权行为显而易见情形),未采取必要措施的,
承担连带责任。
17.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、群众性活动场所
1)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
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,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
织者,在设施设备、服务管理、活动组织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
义务,造成侵权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
2)在上述场所或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
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但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
全保障义务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(先行承担该责任,然
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)。